醫院強制參加非上班活動影響考績爭議

請問醫院要求員工在非上班時間參加醫院的活動,並列入考績計算,是否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醫院要求員工在非上班時間參加醫院活動,並將參與情形列入考績計算之合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工作時間認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若醫院要求員工參加非上班時間活動:

  • 若活動具強制性且與工作相關,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二、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考績制度合法性

  1. 醫院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2. 考量下列因素:

  • 非上班時間活動若與工作職能無直接相關,不應作為考績主要評分依據
  • 強制參與非工作時間活動並列入考績,可能違反勞動契約自由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對醫院員工:
  • 應保存相關活動通知、出席紀錄等證據
  • 若活動具強制性質,可要求依法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
  • 必要時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1. 對醫院:
  • 應重新檢視考績評核制度之合理性
  • 非上班時間活動應採自願參與制
  • 若要求強制參加,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
  • 建議將活動安排於正常工作時間內進行

肆、結論

考量醫院要求員工參加非上班時間活動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工時規定,建議:

  1. 醫院應依法支付延長工時工資
  2. 重新檢討考績制度之合理性
  3. 建議透過勞資會議協商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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