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要求員工在非上班時間參加醫院活動,並將參與情形列入考績計算之合法性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若醫院要求員工參加非上班時間活動: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醫院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考量下列因素:
考量醫院要求員工參加非上班時間活動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工時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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