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保護法第24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是否需要遵守離職預告期間的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預告期間如下: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在下列情形下得終止勞動契約:
該法對於職災勞工終止契約時是否需要預告期間並未明文規定。
考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雖規定特定情形下職災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但未明文排除預告期間之適用,建議職災勞工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辦理離職,以避免可能衍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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