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法離職預告期適用疑義

請問依照職業災害保護法第24條,離職是否需要有離職預告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保護法第24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是否需要遵守離職預告期間的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一般勞工離職預告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預告期間如下: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職業災害勞工特別規定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在下列情形下得終止勞動契約:

  1. 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2.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3. 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4. 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該法對於職災勞工終止契約時是否需要預告期間並未明文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職災勞工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辦理離職
  2. 如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所列情形,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3. 建議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4. 如有爭議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肆、結論

考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雖規定特定情形下職災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但未明文排除預告期間之適用,建議職災勞工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辦理離職,以避免可能衍生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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