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關係認定與勞健保追償爭議

當初簽署合作協議,但工作兩年後,都正常上下班打卡,月休八,這幾個月才知道這些是勞雇關係,期間都用公司不滿人數,不用保勞健保,所以我都是攝影公會的,想請問這樣可以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與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實際工作兩年
  • 有固定上下班時間且需打卡
  • 每月休假八天
  • 公司以未達法定人數為由未投保勞健保
  • 當事人目前透過攝影公會投保
  • 近期始知悉實為勞雇關係

貳、法律分析

一、勞雇關係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本案中:

  • 需固定上下班打卡
  • 每月固定休假日
  • 受公司指揮監督 應認定為具從屬性之勞雇關係。

二、雇主違法責任

  1. 未投保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本案雇主應為當事人投保勞工保險。

  2. 未投保健康保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應為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以其他身分投保。

  3. 未提撥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
  • 蒐集並保存出勤紀錄、薪資單據等相關證據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要求雇主補繳勞健保費用及退休金提撥
  1. 法律救濟:
  • 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要求雇主補償未達法定最低標準之勞動條件
  • 必要時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違法情事,建議:

  1. 儘速向主管機關申訴,確認勞雇關係
  2. 要求雇主補繳相關費用及給付
  3. 必要時尋求工會或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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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確認下述內容,進行用字精確度,流暢度,及精簡化的編修。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用途。 2. 請協助確認求償金額。 事實經過與申請理由: 申請人自________年___月起進入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任職期間工作認真負責,未曾因工作表現不佳或違反紀律而受到任何正式書面警告或懲處。 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人資代理人與申請人進行面談會議,於會中,人資代理人出具總經理的 email,內容提及申請人於加入期間,團隊於整體溝通上具有加強空間,不過這部份多屬「難分對錯」,同時也明確表示申請人在「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方面,對於所屬職務「並無問題」。未料於會中及會後,公司即未經申請人同意,亦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溝通紀錄或勞動契約終止預告,即逕以「非自願資遣」名義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申請人認為,資方未提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之法定資遣事由,亦未經合理程序予以告知、說明或訂立明確改善目標並提供改善機會,構成違法解雇,並嚴重侵害申請人之工作權益。 此外,申請人於任職期間,亦不時接獲公司人資(兼任財務)負責人於下班時間以通訊軟體提出工作指示,要求回應,惟公司也未核發相對應之加班費,疑涉工時與報酬爭議,申請人一併提出釐清與求償。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本件調解申請,請求確認資遣無效,回復原職;如資方無意回復勞動契約,則請求依法給付相應補償與損害賠償金。 申請目的與訴求事項: 1. 確認資遣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自資遣日起之薪資。 2. 如資方拒絕回復勞動契約關係,則請求支付以下損害補償金:  a. 違法解雇之損害賠償金(依月薪×__月計算)。  b. 爭議加班費及其相關補償金。  c. 勞健保空窗期間所致損失之補償。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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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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