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簽署合作協議,但工作兩年後,都正常上下班打卡,月休八,這幾個月才知道這些是勞雇關係,期間都用公司不滿人數,不用保勞健保,所以我都是攝影公會的,想請問這樣可以賠償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本案中:
未投保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本案雇主應為當事人投保勞工保險。
未投保健康保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應為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以其他身分投保。
未提撥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違法情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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