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潤飾下述內容,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中。 申請人於________年___月進入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於職期間工作認真負責,未因工作表現或紀律問題遭受正式書面警告或懲處。 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 HR 代理人與申請人進行面談,雖曾提及團隊內部在溝通上「有時難分對錯」,但亦明確表示申請人於「專業能力及職務表現」方面對於現職「並無問題」。在未經勞方同意、亦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或正式紀錄的情況下,資方隨即主張以「非自願資遣」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勞動契約。 申請人認為,資方之資遣決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定合法事由,亦未經適當程序告知與警告,屬違法解雇,且嚴重侵害申請人工作權益。且於任職期間,公司內 HR 兼任財務的負責人不時於下班後提問要求回覆,致有疑加班費未給予之爭議。基於上述,依法提出本調解申請,請求資遣無效並回復工作,或請資方依法給予損害賠償及補償金。
本案申請人於任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未有任何違規懲處紀錄。公司在未具備法定事由且未踐行正當程序下,逕自以「非自願資遣」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另有加班費給付爭議。申請人認為此屬違法解雇,請求確認資遣無效並回復原職,或請求損害賠償及補償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本案資方應未具備上述任何法定事由,且人資代理人面談時明確表示申請人「專業能力及職務表現並無問題」,故本次資遣應不符合法定要件。
公司主管於下班後要求工作回覆之情形,可能構成延長工時,依法應給付加班費。惟需進一步釐清:
建議申請人蒐集並保存下列證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如資遣成立,應請求:
考量本案資遣未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法定事由,且未經適當預告程序,應屬違法解雇。
關於加班費給付爭議,建議申請人提供具體工時證明,以利主張權益。
建議透過調解程序,先行主張回復原職;如協商不成,再依法請求相關資遣費用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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