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確認下述內容,進行用字精確度,流暢度,及精簡化的編修。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用途。 2. 請協助確認求償金額。 3. 參考背景資訊,請列出資方所可能違反勞基法部分的相關罰金,以及法條依據。 事實經過與申請理由: 申請人自________年___月起進入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任職期間工作認真負責,未曾因工作表現不佳或違反紀律而受到任何正式書面警告或懲處。 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人資代理人與申請人進行面談會議,於會中,人資代理人出具總經理的 email,內容提及申請人於加入期間,團隊於整體溝通上具有加強空間,不過這部份多屬「難分對錯」,同時也明確表示申請人在「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方面,對於所屬職務「並無問題」。未料於會中及會後,公司即未經申請人同意,亦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溝通紀錄或勞動契約終止預告,即逕以「非自願資遣」名義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申請人認為,資方未提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之法定資遣事由,亦未經合理程序予以告知、說明或訂立明確改善目標並提供改善機會,構成違法解雇,並嚴重侵害申請人之工作權益。 此外,申請人於任職期間,亦不時接獲公司人資(兼任財務)負責人於下班時間以通訊軟體提出工作指示,要求回應,惟公司也未核發相對應之加班費,疑涉工時與報酬爭議,申請人一併提出釐清與求償。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本件調解申請,請求確認資遣無效,回復原職;如資方無意回復勞動契約,則請求依法給付相應補償與損害賠償金。 申請目的與訴求事項: 1. 確認資遣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自資遣日起之薪資。 2. 如資方拒絕回復勞動契約關係,則請求支付以下損害補償金: a. 違法解雇之損害賠償金(依月薪×__月計算)。 b. 爭議加班費及其相關補償金。 c. 勞健保空窗期間所致損失之補償。 補充背景: 1. 申請人於加入資方約 20 日曆天,即被進行非自願資遣。 2. 資方有依法進行資遣。 3. 資方未設立打卡系統。
申請人於任職約20天後,遭資方以「非自願資遣」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申請人主張資方未具備法定資遣事由且未踐行預告程序,並就任職期間之加班費提出請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資方僅以「團隊溝通需加強」為由終止契約,且承認申請人「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方面「並無問題」,應不符合該條各款法定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預告。本案申請人工作期間雖未滿三個月,資方仍應於10日前預告,惟資方未踐行此程序,應依同條第3項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法加給。本案資方於下班時間交辦工作,可能構成延長工時,應依該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資方未設置出勤紀錄系統,應違反該項規定。
建議申請人保全下列證據:
求償項目建議:
考量資方終止勞動契約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建議申請人得請求確認資遣無效或請求相關賠償。
關於加班費給付問題,因資方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未置備出勤紀錄,建議申請人提出通訊軟體等相關證據,以利主張權益。
資方可能面臨之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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