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確認下述內容,進行用字精確度,流暢度,及精簡化的編修。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用途。 2. 請協助確認求償金額。 事實經過與申請理由: 申請人自________年___月起進入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任職期間工作認真負責,未曾因工作表現不佳或違反紀律而受到任何正式書面警告或懲處。 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人資代理人與申請人進行面談會議,於會中,人資代理人出具總經理的 email,內容提及申請人於加入期間,團隊於整體溝通上具有加強空間,不過這部份多屬「難分對錯」,同時也明確表示申請人在「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方面,對於所屬職務「並無問題」。未料於會中及會後,公司即未經申請人同意,亦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溝通紀錄或勞動契約終止預告,即逕以「非自願資遣」名義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申請人認為,資方未提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之法定資遣事由,亦未經合理程序予以告知、說明或訂立明確改善目標並提供改善機會,構成違法解雇,並嚴重侵害申請人之工作權益。 此外,申請人於任職期間,亦不時接獲公司人資(兼任財務)負責人於下班時間以通訊軟體提出工作指示,要求回應,惟公司也未核發相對應之加班費,疑涉工時與報酬爭議,申請人一併提出釐清與求償。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本件調解申請,請求確認資遣無效,回復原職;如資方無意回復勞動契約,則請求依法給付相應補償與損害賠償金。 申請目的與訴求事項: 1. 確認資遣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自資遣日起之薪資。 2. 如資方拒絕回復勞動契約關係,則請求支付以下損害補償金: a. 違法解雇之損害賠償金(依月薪×__月計算)。 b. 爭議加班費及其相關補償金。 c. 勞健保空窗期間所致損失之補償。
本案為勞工遭雇主以「非自願資遣」名義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未具備法定資遣事由且未踐行相關程序,並涉及加班費給付爭議之案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中,雇主僅以「團隊溝通有改善空間」為由終止契約,且同時承認申請人「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並無問題」,應不符合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時應踐行預告程序。本案雇主未經預告即逕行終止契約,應違反該條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本案申請人於下班時間接獲工作指示並執行工作,可能構成延長工時,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建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調解申請,請求:
如雇主拒絕回復勞動關係,建議請求:
建議蒐集並保存下列證據:
本案雇主之終止行為應不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法定事由,且未踐行第16條之預告程序,應屬違法解雇。
考量下班後之工作指示可能涉及延長工時,建議一併請求給付加班費。
建議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爭議,如調解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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