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資遣與加班費爭議調解案

1. 請確認下述內容,進行用字精確度,流暢度,及精簡化的編修。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用途。 2. 請協助確認求償金額。 3. 參考背景資訊,請列出資方所可能違反勞基法部分的相關罰金,以及法條依據。 事實經過與申請理由: 申請人自______年___月起任職於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期間工作認真,無任何書面警告或懲處紀錄。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人資代理人與申請人會談,出示總經理來信,內容雖指出團隊溝通尚有加強空間,惟多屬「難分對錯」,並明確表示申請人在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上「並無問題」。 未料會中即以「非自願資遣」方式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勞動契約,且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或對談紀錄。申請人認為,此舉未符《勞動基準法》第11或第12條所定之合法資遣事由,亦欠缺合理程序及明確績效改善計畫之機會,構成違法解雇。 另申請人任職期間,常於下班後接獲人資(兼財務)負責人透過通訊軟體發出即時工作指示,要求立即回應,惟公司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疑涉工時與報酬爭議。該負責人亦常以溝通不透明、資訊不對等之方式與員工互動,致使新進同仁處於不利地位,疑涉職場霸凌,已影響正常的工作環境與申請人的績效評估。 綜上,申請人請求確認資遣無效,回復原職;如資方無意復職,則請求依法給付補償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申請目的與訴求事項: 1. 確認資遣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自資遣日起之薪資。 2. 如資方拒絕回復勞動契約關係,則請求支付以下損害補償金:  a. 違法解雇之損害賠償金(依月薪×1.5 月計算)。  b. 爭議加班費及其相關補償金。  c. 勞健保空窗期間所致損失之補償。 補充背景: 1. 申請人於加入資方約 20 日曆天,即被進行非自願資遣。 2. 資方有依法進行資遣。 3. 資方未設立打卡系統,若於調解庭當下拿得出出勤紀錄,請問這可能又觸反哪些法令?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申請人任職期間:約20個日曆天
  2. 爭議事項:
    • 違法資遣爭議
    • 加班費給付爭議
    • 出勤紀錄管理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違法資遣部分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資方未能舉證申請人有「確不能勝任工作」等法定事由,且已明確表示申請人「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無問題」,應不符合合法資遣要件。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資方亦未能舉證申請人有任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不符合合法解僱要件。

二、加班費給付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出勤紀錄管理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

  1.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2.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本案資方未設置出勤紀錄系統,可能違反上述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資遣費,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2. 針對違法資遣部分,可依法請求:

    • 確認資遣無效並請求回復原職
    • 或請求違法解僱之損害賠償
  3. 針對加班費部分,建議:

    • 蒐集下班後工作指示之通訊紀錄
    • 依實際加班時數請求加班費

肆、結論

  1. 考量資方之資遣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建議提起調解程序。

  2. 資方未置備出勤紀錄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2項,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 未給付加班費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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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確認下述內容,進行用字精確度,流暢度,及精簡化的編修。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用途。 2. 請協助確認求償金額。 3. 參考背景資訊,請列出資方所可能違反勞基法部分的相關罰金,以及法條依據。 事實經過與申請理由: 申請人自________年___月起進入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任職期間工作認真負責,未曾因工作表現不佳或違反紀律而受到任何正式書面警告或懲處。 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人資代理人與申請人進行面談會議,於會中,人資代理人出具總經理的 email,內容提及申請人於加入期間,團隊於整體溝通上具有加強空間,不過這部份多屬「難分對錯」,同時也明確表示申請人在「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方面,對於所屬職務「並無問題」。未料於會中及會後,公司即未經申請人同意,亦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溝通紀錄或勞動契約終止預告,即逕以「非自願資遣」名義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申請人認為,資方未提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之法定資遣事由,亦未經合理程序予以告知、說明或訂立明確改善目標並提供改善機會,構成違法解雇,並嚴重侵害申請人之工作權益。 此外,申請人於任職期間,亦不時接獲公司人資(兼任財務)負責人於下班時間以通訊軟體提出工作指示,要求回應,惟公司也未核發相對應之加班費,疑涉工時與報酬爭議,申請人一併提出釐清與求償。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本件調解申請,請求確認資遣無效,回復原職;如資方無意回復勞動契約,則請求依法給付相應補償與損害賠償金。 申請目的與訴求事項: 1. 確認資遣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自資遣日起之薪資。 2. 如資方拒絕回復勞動契約關係,則請求支付以下損害補償金:  a. 違法解雇之損害賠償金(依月薪×__月計算)。  b. 爭議加班費及其相關補償金。  c. 勞健保空窗期間所致損失之補償。 補充背景: 1. 申請人於加入資方約 20 日曆天,即被進行非自願資遣。 2. 資方有依法進行資遣。 3. 資方未設立打卡系統。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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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確認下述內容,進行用字精確度,流暢度,及精簡化的編修。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用途。 2. 請協助確認求償金額。 事實經過與申請理由: 申請人自________年___月起進入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任職期間工作認真負責,未曾因工作表現不佳或違反紀律而受到任何正式書面警告或懲處。 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人資代理人與申請人進行面談會議,於會中,人資代理人出具總經理的 email,內容提及申請人於加入期間,團隊於整體溝通上具有加強空間,不過這部份多屬「難分對錯」,同時也明確表示申請人在「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方面,對於所屬職務「並無問題」。未料於會中及會後,公司即未經申請人同意,亦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溝通紀錄或勞動契約終止預告,即逕以「非自願資遣」名義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申請人認為,資方未提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之法定資遣事由,亦未經合理程序予以告知、說明或訂立明確改善目標並提供改善機會,構成違法解雇,並嚴重侵害申請人之工作權益。 此外,申請人於任職期間,亦不時接獲公司人資(兼任財務)負責人於下班時間以通訊軟體提出工作指示,要求回應,惟公司也未核發相對應之加班費,疑涉工時與報酬爭議,申請人一併提出釐清與求償。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本件調解申請,請求確認資遣無效,回復原職;如資方無意回復勞動契約,則請求依法給付相應補償與損害賠償金。 申請目的與訴求事項: 1. 確認資遣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自資遣日起之薪資。 2. 如資方拒絕回復勞動契約關係,則請求支付以下損害補償金:  a. 違法解雇之損害賠償金(依月薪×__月計算)。  b. 爭議加班費及其相關補償金。  c. 勞健保空窗期間所致損失之補償。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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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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