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資遣及加班費爭議調解案

1. 請確認下述內容,進行用字精確度,流暢度,及精簡化的編修。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用途。 2. 請協助確認求償金額。 3. 參考背景資訊,請列出資方所可能違反勞基法部分的相關罰金,以及法條依據。 事實經過與申請理由: 申請人自______年___月起任職於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期間工作認真,無任何書面警告或懲處紀錄。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人資代理人與申請人會談,出示總經理來信,內容雖指出團隊溝通尚有加強空間,惟多屬「難分對錯」,並明確表示申請人在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上「並無問題」。 未料會中即以「非自願資遣」方式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勞動契約,且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或對談紀錄。申請人認為,此舉未符《勞動基準法》第11或第12條所定之合法資遣事由,亦欠缺合理程序及明確績效改善計畫之機會,構成違法解雇。 另申請人任職期間,常於下班後接獲人資(兼財務)負責人透過通訊軟體發出即時工作指示,要求立即回應,惟公司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疑涉工時與報酬爭議。該負責人亦常以溝通不透明、資訊不對等之方式與員工互動,致使新進同仁處於不利地位,疑涉職場霸凌,已影響正常的工作環境與申請人的績效評估。 綜上,申請人請求確認資遣無效,回復原職;如資方無意復職,則請求依法給付補償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申請目的與訴求事項: 1. 確認資遣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自資遣日起之薪資。 2. 如資方拒絕回復勞動契約關係,則請求支付以下損害補償金:  a. 違法解雇之損害賠償金(依月薪×1.5 月計算)。  b. 爭議加班費及其相關補償金。  c. 勞健保空窗期間所致損失之補償。 補充背景: 1. 申請人於加入資方約 20 日曆天,即被進行非自願資遣。 2. 資方有依法進行資遣申報及給予資遣費。 3. 資方未設立打卡系統,若於調解庭當下拿得出出勤紀錄,請問這可能又觸反哪些法令?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申請人任職約20天即遭非自願資遣,資方雖已依法申報資遣及給付資遣費,但未提供明確資遣事由及改善機會。

  2. 申請人於下班後需處理通訊軟體之工作指示,未獲加班費給付。

  3. 資方未設置出勤紀錄系統,且存在職場溝通不透明等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違法解僱部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資方未能舉證申請人有「確不能勝任工作」等法定事由,且總經理來信明確表示申請人「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並無問題」,應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終止事由。

二、加班費給付部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法加給。本案申請人可能因下班後處理工作而構成延長工作時間,資方應依下列標準給付:

  1. 延長2小時內:加給1/3以上
  2. 再延長2小時內:加給2/3以上

三、出勤紀錄部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資方未設置打卡系統,可能違反前述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申請人:
  • 保存所有通訊軟體工作指示之紀錄
  • 蒐集實際工作時間之相關證據
  • 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請求權利救濟
  1. 求償項目建議:
  • 違法解僱賠償:月薪 × 1.5個月
  • 加班費: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並依法加給
  • 勞健保補償:依實際損失計算

肆、結論

  1. 考量資方之解僱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建議申請人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2. 關於加班費給付,建議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請求。

  3. 資方未置備出勤紀錄,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2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違法資遣與加班費爭議調解案

1. 請確認下述內容,進行用字精確度,流暢度,及精簡化的編修。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用途。 2. 請協助確認求償金額。 3. 參考背景資訊,請列出資方所可能違反勞基法部分的相關罰金,以及法條依據。 事實經過與申請理由: 申請人自______年___月起任職於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期間工作認真,無任何書面警告或懲處紀錄。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人資代理人與申請人會談,出示總經理來信,內容雖指出團隊溝通尚有加強空間,惟多屬「難分對錯」,並明確表示申請人在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上「並無問題」。 未料會中即以「非自願資遣」方式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勞動契約,且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或對談紀錄。申請人認為,此舉未符《勞動基準法》第11或第12條所定之合法資遣事由,亦欠缺合理程序及明確績效改善計畫之機會,構成違法解雇。 另申請人任職期間,常於下班後接獲人資(兼財務)負責人透過通訊軟體發出即時工作指示,要求立即回應,惟公司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疑涉工時與報酬爭議。該負責人亦常以溝通不透明、資訊不對等之方式與員工互動,致使新進同仁處於不利地位,疑涉職場霸凌,已影響正常的工作環境與申請人的績效評估。 綜上,申請人請求確認資遣無效,回復原職;如資方無意復職,則請求依法給付補償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申請目的與訴求事項: 1. 確認資遣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自資遣日起之薪資。 2. 如資方拒絕回復勞動契約關係,則請求支付以下損害補償金:  a. 違法解雇之損害賠償金(依月薪×1.5 月計算)。  b. 爭議加班費及其相關補償金。  c. 勞健保空窗期間所致損失之補償。 補充背景: 1. 申請人於加入資方約 20 日曆天,即被進行非自願資遣。 2. 資方有依法進行資遣。 3. 資方未設立打卡系統,若於調解庭當下拿得出出勤紀錄,請問這可能又觸反哪些法令?

2025-06-17

查看解答

違法解雇與加班費爭議調解申請

1. 請確認下述內容,進行用字精確度,流暢度,及精簡化的編修。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用途。 2. 請協助確認求償金額。 3. 參考背景資訊,請列出資方所可能違反勞基法部分的相關罰金,以及法條依據。 事實經過與申請理由: 申請人自________年___月起進入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任職期間工作認真負責,未曾因工作表現不佳或違反紀律而受到任何正式書面警告或懲處。 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人資代理人與申請人進行面談會議,於會中,人資代理人出具總經理的 email,內容提及申請人於加入期間,團隊於整體溝通上具有加強空間,不過這部份多屬「難分對錯」,同時也明確表示申請人在「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方面,對於所屬職務「並無問題」。未料於會中及會後,公司即未經申請人同意,亦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溝通紀錄或勞動契約終止預告,即逕以「非自願資遣」名義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申請人認為,資方未提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之法定資遣事由,亦未經合理程序予以告知、說明或訂立明確改善目標並提供改善機會,構成違法解雇,並嚴重侵害申請人之工作權益。 此外,申請人於任職期間,亦不時接獲公司人資(兼任財務)負責人於下班時間以通訊軟體提出工作指示,要求回應,惟公司也未核發相對應之加班費,疑涉工時與報酬爭議,申請人一併提出釐清與求償。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本件調解申請,請求確認資遣無效,回復原職;如資方無意回復勞動契約,則請求依法給付相應補償與損害賠償金。 申請目的與訴求事項: 1. 確認資遣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自資遣日起之薪資。 2. 如資方拒絕回復勞動契約關係,則請求支付以下損害補償金:  a. 違法解雇之損害賠償金(依月薪×__月計算)。  b. 爭議加班費及其相關補償金。  c. 勞健保空窗期間所致損失之補償。 補充背景: 1. 申請人於加入資方約 20 日曆天,即被進行非自願資遣。 2. 資方有依法進行資遣。 3. 資方未設立打卡系統。

2025-06-17

查看解答

違法資遣與加班費爭議調解申請

1. 請確認下述內容,進行用字精確度,流暢度,及精簡化的編修。後續,將用於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用途。 2. 請協助確認求償金額。 事實經過與申請理由: 申請人自________年___月起進入________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任職期間工作認真負責,未曾因工作表現不佳或違反紀律而受到任何正式書面警告或懲處。 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人資代理人與申請人進行面談會議,於會中,人資代理人出具總經理的 email,內容提及申請人於加入期間,團隊於整體溝通上具有加強空間,不過這部份多屬「難分對錯」,同時也明確表示申請人在「專業能力與職務表現」方面,對於所屬職務「並無問題」。未料於會中及會後,公司即未經申請人同意,亦未提供任何書面改善建議、溝通紀錄或勞動契約終止預告,即逕以「非自願資遣」名義要求申請人離職,並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申請人認為,資方未提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之法定資遣事由,亦未經合理程序予以告知、說明或訂立明確改善目標並提供改善機會,構成違法解雇,並嚴重侵害申請人之工作權益。 此外,申請人於任職期間,亦不時接獲公司人資(兼任財務)負責人於下班時間以通訊軟體提出工作指示,要求回應,惟公司也未核發相對應之加班費,疑涉工時與報酬爭議,申請人一併提出釐清與求償。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本件調解申請,請求確認資遣無效,回復原職;如資方無意回復勞動契約,則請求依法給付相應補償與損害賠償金。 申請目的與訴求事項: 1. 確認資遣無效,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自資遣日起之薪資。 2. 如資方拒絕回復勞動契約關係,則請求支付以下損害補償金:  a. 違法解雇之損害賠償金(依月薪×__月計算)。  b. 爭議加班費及其相關補償金。  c. 勞健保空窗期間所致損失之補償。

2025-06-17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