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公務員退休後在乙私立學校當會計,從今年二月開始被乙片面告知要減薪兩成迄今,且不准休年假導致壓力很大有去看醫生,甲有加班乙也不給加班費,乙現在還在乙學校工作,兩造已經調解過但不成立,現在要走訴訟程序,甲之請求及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乙校違反勞動法令致甲身心受損,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考量本案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8條等規定,建議甲可循下列途徑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