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老闆沒有簽合約,只有口頭約定工作內容和薪資結構,但因為契約內容有問題無法公證簽約,變成只能口頭約定,一直也有履行,但越想越不合理,月休6天,也沒有勞健保,但因為有老闆推業績給我,如果要直接離開,還需要賠償口頭契約說的違約金嗎?
當事人與雇主僅有口頭約定工作內容及薪資結構,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工作條件包含:
每月僅給予6天休假之約定,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每7日應有1日例假及第37條休假之規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雇主應為符合資格之員工投保勞健保,本案雇主未履行法定義務。
建議當事人可依法主張:
具體行動方案:
考量雇主未依法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且違約金約定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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