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客,在房屋租約期滿後,於2025.6.16退租點交時,房東確認房屋狀況良好,並無損壞。然而房東以「我們申請租屋補助,害她被國稅局查稅」為由,扣除押金2732元才退還剩餘押金,並且沒有做點交簽收。 請問我要怎麼做才能要回這些錢?房東這樣不構成違法嗎?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押金係為擔保承租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債務。本案房屋無損壞情形,房東應無權扣除押金。
房東以租屋補助申報被查稅為由扣除押金,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房東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押金利益,致房客受有損害,應構成不當得利,房客應得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已完成租賃物之返還義務,且房屋狀況良好,房東應無權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若協商不成,可採取:
考量房東扣除押金行為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建議採取下列步驟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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