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留下的祖厝 房子快60年 從小住到現在 但爺爺過世後 平均分配 大姑也有分到 如今大姑過世 大姑的小孩提出變價分割 要拍賣祖厝 原告持有1/8 而已 總數5/8不願意賣 其餘無意見 這種情況要如何避免變價分割? 謝謝回應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爺爺過世後已完成遺產分割,現為分別共有關係。依民法第817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大姑之子女雖僅持有1/8應有部分,仍應有權請求分割。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共有物分割應:
協議不分割期限 建議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規定與共有人協議訂定不分割期限,最長可達30年。
協商替代方案
考量本案涉及家族情感及多數共有人意願,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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