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厝遭繼承人要求變價分割,持分過半不同意能阻止拍賣嗎?

爺爺留下的祖厝 房子快60年 從小住到現在 但爺爺過世後 平均分配 大姑也有分到 如今大姑過世 大姑的小孩提出變價分割 要拍賣祖厝 原告持有1/8 而已 總數5/8不願意賣 其餘無意見 這種情況要如何避免變價分割? 謝謝回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爺爺遺留祖厝(約60年房屋)經繼承分配後成為共有
  • 大姑過世後,其子女繼承取得1/8所有權,現要求變價分割
  • 持有5/8所有權的共有人反對變價分割
  • 其餘共有人無表態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關係之性質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爺爺過世後已完成遺產分割,現為分別共有關係。依民法第817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二、分割請求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大姑之子女雖僅持有1/8應有部分,仍應有權請求分割。

三、分割方式之決定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共有物分割應:

  1. 優先依共有人協議方式進行
  2. 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共有人請求,以下列方式分配:
    •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參、處理建議

  1. 協議不分割期限 建議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規定與共有人協議訂定不分割期限,最長可達30年。

  2. 協商替代方案

  • 提議以金錢補償方式收購大姑子女之應有部分
  • 協議訂定共有物使用收益分配方案
  • 考慮成立家族信託管理祖厝
  1. 司法程序應對 若進入訴訟程序,可主張:
  • 祖厝具有特殊歷史及情感價值
  • 多數共有人(5/8)反對變價分割
  •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家族情感及多數共有人意願,建議:

  1. 優先與大姑子女協商,尋求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2.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規定訂定不分割期限
  3. 必要時透過法院裁判,主張維持原物分配或行使優先承買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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