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我朋友定期會跟我碰面提供毒咖啡包給我,最近他被盯上,原本都使用Telegram聯繫,但是對話被警察翻出來,雖然我們都有定時清理對話。所以我把跟他聯繫的那隻帳號刪除。他被約談也只說我請他代購煙油送來給我。 需求目標: 1. 請問我會被警察持搜索票入屋蒐證嗎 2. 若之後他仍有來我家樓下,被附近監視器拍到他車停我家樓下而我有上車,請問這樣會被警察抓去做筆錄嗎?還是我有一蓋不承認有吸食的行為即可
當事人與友人透過Telegram進行毒品交易,友人已遭警方約談並稱僅為代購煙油。當事人已刪除相關帳號及對話紀錄,現擔憂: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同法第128-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本案中: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本案中: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月。
同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反,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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