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在職災發生(114年2月22日)後,公司初期以病假處置,並支付半薪,聲稱勞保局尚未核定公傷。 ⒉至4月1日時,因病假已用盡,單位主管要求簽署留職停薪,揚言不簽即以無薪假處置,迫於威脅下,而簽署該不平等協議。 上述行為,都觸犯什麼法律?單位主管的言詞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
本案勞工於114年2月22日發生職業災害,公司及主管涉及下列違法行為: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本案雇主以病假半薪處理,應已違反該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雇主未給予公傷病假,而以一般病假處理,應已違反該規定。
主管以無薪假威脅要求簽署留職停薪協議,可能已違反民法關於意思表示自由之原則。
就刑事責任而言,主管以無薪假威脅要求簽署不利協議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惟需視具體威脅內容及造成當事人之心理壓迫程度而定。
建議立即向勞動部門申訴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要求雇主依法給付職災補償。
蒐集主管威脅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錄音等,以保全證據。
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關於職災補償部分,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完整補償。
考量主管強迫簽署留職停薪可能涉及不當威脅,建議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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