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14年2月22日發生職災至今,公司未給予公傷假,沒有負擔法定補償30%。 截至目前為止只有一筆勞保局的傷病給付入帳,而且揚言「若不即刻復職,將以曠職為由,合法開除」。 公司稱:勞保局公文顯示,公傷假在5月23號已結束。 本人是在6月24日收到勞保局公文,而公文上只有記載2月26日開始給付至5月23日。
當事人於114年2月22日發生職業災害,目前面臨以下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其中第二款明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本案中,雇主應負擔:
公司不得片面認定公傷假結束,應以:
公司以曠職為由威脅解僱,應有下列違法疑慮:
考量本案涉及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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