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公傷假還威脅開除,勞保給付到期就要復職嗎?

本人於114年2月22日發生職災至今,公司未給予公傷假,沒有負擔法定補償30%。 截至目前為止只有一筆勞保局的傷病給付入帳,而且揚言「若不即刻復職,將以曠職為由,合法開除」。 公司稱:勞保局公文顯示,公傷假在5月23號已結束。 本人是在6月24日收到勞保局公文,而公文上只有記載2月26日開始給付至5月23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4年2月22日發生職業災害,目前面臨以下問題:

  1. 公司未給予公傷病假
  2. 公司未給付法定30%補償工資
  3. 公司以曠職為由威脅解僱
  4. 公司片面認定公傷假於5月23日結束
  5. 當事人於6月24日始收到勞保局給付期間通知

貳、法律分析

一、職災補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其中第二款明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本案中,雇主應負擔:

  1. 必需之醫療費用
  2. 醫療期間原領工資之補償
  3. 勞保給付與雇主補償責任得互為抵充,但不得免除雇主補償責任

二、公傷病假權利

公司不得片面認定公傷假結束,應以:

  1. 實際醫療需求為準
  2. 醫師診斷證明為依據
  3. 勞保局給付期間僅為參考依據,非為認定公傷假期間之唯一標準

三、不當解僱問題

公司以曠職為由威脅解僱,應有下列違法疑慮:

  1. 因職災療養請假屬合法權利行使
  2. 公司威脅解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3. 若遭解僱可能違反勞動法令保障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保存所有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
  •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異議
  • 記錄公司威脅性言論
  1. 尋求協助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
  1. 證據保全
  • 留存所有醫療診斷證明
  • 保留勞保局給付通知文件
  • 記錄公司相關通知及對話內容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建議:

  1. 持續就醫並取得醫療證明,以確保療養權益
  2. 向公司提出書面異議,要求給付法定補償
  3. 若公司仍不履行法定義務,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4. 避免貿然同意復職或接受不當解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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