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公司要求我負擔車禍出險10%,且每月繳納1000元至公司指定戶頭,是否違法?(本人為副駕駛,無操作車輛之權限)
當事人為公司副駕駛,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車禍)。公司要求當事人: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本案車禍事故應屬職業災害範疇。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關於公司要求勞工分擔職災費用並強制扣款之行為,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第61條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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