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工作場所遭受雇主(老板)在眾人面前進行下列不當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的咆哮、拉扯等行為應構成故意侵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雇主行為應已侵害當事人之身體自由及人格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本案雇主不但未盡防免義務,反而成為加害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雇主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雇主的暴力行為可能已構成重大違反。
證據保全
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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