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僱用醫師及全職、兼職助理,員工總人數超過5人,目前已投保就業保險,詢問是否依法必須強制投保勞工保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本案診所員工總人數已超過5人,應符合強制投保要件。
如遇特殊情況,建議可向勞保局諮詢,以確保合法合規。
考量診所員工人數已超過5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應為所有符合資格之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建議診所儘速完成投保程序,以符合法令規定並保障員工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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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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