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給改善機會就資遣我,能要求不當解僱賠償嗎?

我被公司惡意資遣 告知我資遣後當天叫我離開公司 雖然公司有給預告工資和資遣費 但工作期間必沒有給我改善時間或勞資協調 我覺得公司不能證明我不適任 請問我要如何像公司賠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反映遭公司資遣,雖已獲得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但主張:

  1. 公司於告知資遣當日即要求離職
  2. 未給予改善期間或進行勞資協調
  3. 認為公司無法證明其不適任
  4. 希望向公司請求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資遣合法性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中,若雇主主張當事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應可能需要:

  1. 舉證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2. 提供具體改善機會
  3. 進行適當勞資溝協調

二、預告程序合法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工作年資給予預告期間:

  1.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3. 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雖然雇主已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但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此舉應僅能補償預告期間工資,但可能無法完全合法化立即解僱之行為。

三、資遣費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下列標準發給資遣費:

  1. 在同一雇主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
  2.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參、處理建議

一、行政救濟

  1.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二、司法救濟

若調解不成,可能考慮提起: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2. 請求給付不當資遣之損害賠償

三、證據保全

  1. 保存工作表現相關文件
  2. 記錄資遣過程之細節
  3. 留存與公司間之通訊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資遣程序可能存在瑕疵,建議當事人:

  1. 先循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2. 同時保全相關證據
  3. 若調解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
  4.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請求權基礎及其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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