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司惡意資遣 告知我資遣後當天叫我離開公司 雖然公司有給預告工資和資遣費 但工作期間必沒有給我改善時間或勞資協調 我覺得公司不能證明我不適任 請問我要如何像公司賠償
當事人反映遭公司資遣,雖已獲得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但主張: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中,若雇主主張當事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應可能需要: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工作年資給予預告期間:
雖然雇主已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但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此舉應僅能補償預告期間工資,但可能無法完全合法化立即解僱之行為。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下列標準發給資遣費:
若調解不成,可能考慮提起:
考量本案資遣程序可能存在瑕疵,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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