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簽了競業條款,還能找相同產業的工作嗎?

我離職時簽訂競業條款,是否還能找相關工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離職時與前雇主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擔心影響後續就業機會,故請求確認該條款之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競業禁止條款之法定要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以下要件: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二、合理範疇之判斷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競業禁止約定應符合:

  1. 期間不得逾越營業秘密生命週期,最長不得逾2年
  2. 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為限
  3. 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原職業活動相同或類似
  4. 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限於與原雇主有競爭關係者

三、合理補償之要求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合理補償應考量:

  1.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離職時平均工資50%
  2. 補償金額應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
  3. 補償金額應與限制範圍所受損失相當

參、處理建議

  1. 檢視競業禁止條款是否以書面為之,並詳細記載限制範圍及補償內容

  2. 評估條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 確認雇主是否有正當營業利益需保護
    • 檢視職務是否接觸營業秘密
    • 評估限制範圍是否合理
    • 確認補償金額是否適當
  3. 若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3項主張無效

肆、結論

考量競業禁止條款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之效力要件,建議:

  1. 詳細檢視條款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2. 評估補償措施是否合理適當
  3. 必要時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或提起勞動事件訴訟確認條款效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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