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經常臨時請假,影響公司排班及營運進度,雇主欲了解合法的處理方式。
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21條規定,勞工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不得考列甲等。此外,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亦不得考列甲等。據此,雇主應可建立相關考核制度。
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第4項第8款規定,僱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累積達六日者,可予以記二大過處分並終止勞動契約。
考量勞工經常臨時請假可能涉及曠職及影響營運之情形,建議雇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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