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6/30離職,但主管卻在離職前4天才跟我說薪水發放更動,績效改成三個月發一次,但我這個月績效沒拿到,三個月後他們卻說因為我離職所以不會給我。請問我還拿的回我的績效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片面更改薪資發放方式,且未經勞工同意,應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變更應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本案雇主於離職前4天始通知變更給付方式,應不符契約變更之合法要件。
若績效獎金為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之給付項目,應屬工資性質。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以離職為由拒絕給付已履行工作期間之績效獎金,可能違反該規定。
立即行動
權益主張途徑
考量本案雇主變更薪資給付方式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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