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主管臨時改變績效獎金發放制度,我還能拿到績效嗎?

我在6/30離職,但主管卻在離職前4天才跟我說薪水發放更動,績效改成三個月發一次,但我這個月績效沒拿到,三個月後他們卻說因為我離職所以不會給我。請問我還拿的回我的績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於6/30離職
  • 離職前4天始被告知薪資發放方式變更,績效獎金改為三個月發放一次
  • 當月績效獎金未獲發放
  • 雇主以離職為由拒絕發放三個月後的績效獎金

貳、法律分析

一、薪資給付方式變更之合法性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片面更改薪資發放方式,且未經勞工同意,應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2.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變更應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本案雇主於離職前4天始通知變更給付方式,應不符契約變更之合法要件。

二、績效獎金請求權之認定

  1. 若績效獎金為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之給付項目,應屬工資性質。

  2.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以離職為由拒絕給付已履行工作期間之績效獎金,可能違反該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

    • 蒐集相關證據文件
    • 保存薪資制度變更通知
    • 留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2. 權益主張途徑

    • 向公司人資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必要時可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變更薪資給付方式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

  1. 向雇主主張給付已工作期間之績效獎金
  2. 如雇主拒絕給付,可循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尋求救濟
  3. 應於請求權時效內行使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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