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暫外出買便當被控擅離職守要免職,我該如何自保?

擅離職守可以免職處分嗎 我只是外出買個便當 公司就說擅離職守要免職我 請問我可以主張什麽證據來表達自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工作時間外出購買便當,遭公司以擅離職守為由欲予以免職處分。當事人欲了解如何舉證及主張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終止之合法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需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要件。本案外出購買便當之行為:

  1. 情節重大性之判斷
  • 離開時間應屬短暫
  • 目的係為用餐之基本生理需求
  • 應未造成重大工作影響或損害 故應不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
  1. 比例原則之審查
  • 免職處分為最嚴厲之懲戒手段
  • 單純外出購買便當之行為與免職處分間應不具相當性

二、程序正義要求

雇主於作成懲戒處分前:

  1. 應給予勞工陳述意見機會
  2. 應依工作規則規定之懲戒程序進行
  3. 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之工作規則訂定原則

參、處理建議

一、舉證方向

  1. 保存購買便當之證明文件(如發票)
  2. 記錄實際離開工作場所之時間
  3. 蒐集是否有通知同事或主管之證據
  4. 調查公司過往類似案例之處理方式

二、救濟途徑

  1. 向公司提出申訴
  2.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3. 必要時提起勞資爭議救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外出購買便當之行為應不構成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形,建議:

  1. 立即以書面方式向公司說明事發經過
  2. 請求公司提供完整懲處理由及依據
  3. 建議公司考慮採取較輕微之懲處方式
  4. 未來外出應事先報備並保留相關證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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