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小吃店經營者欲簽訂承攬契約,需釐清契約書重要內容及相關法律規範。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契約應具備工作內容及報酬兩大要素。
依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可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若承攬人未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必要費用。
材料供應約定
品質管理機制
權責劃分
考量小吃店承攬契約之特性,建議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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