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2/11通勤意外車禍, 公司判定是職災, 協助勞工局做申報, 當晚救護車送醫傷勢嚴重 右小腿脛骨粉碎性骨折, 動手術住院休養半年間公司讓我得以居家工作至114/7/10, 於7/8提出 復健科醫師證明書宜休養三個月及復健需求, 公司強制要求通勤上班, 另醫療賠償部份人事主管於7月表示「無團保,醫療這我們會透過律師評估, 因為妳的狀況 跟出差或公出所造成的職災略有不同, 這點我現在無法答應。」
當事人於113年12月11日通勤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右小腿脛骨粉碎性骨折,經公司認定為職業災害並協助申報。案件重要時序如下: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職業災害應負以下補償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強制要求傷後通勤可能違反此項規定。
關於醫療補償部分,建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要求雇主履行職災補償責任。
考量強制通勤可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建議依醫囑進行必要之療養。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職災補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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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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