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車禍被認定職災後,公司拒絕醫療賠償又逼我上班合理嗎?

113/12/11通勤意外車禍, 公司判定是職災, 協助勞工局做申報, 當晚救護車送醫傷勢嚴重 右小腿脛骨粉碎性骨折, 動手術住院休養半年間公司讓我得以居家工作至114/7/10, 於7/8提出 復健科醫師證明書宜休養三個月及復健需求, 公司強制要求通勤上班, 另醫療賠償部份人事主管於7月表示「無團保,醫療這我們會透過律師評估, 因為妳的狀況 跟出差或公出所造成的職災略有不同, 這點我現在無法答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3年12月11日通勤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右小腿脛骨粉碎性骨折,經公司認定為職業災害並協助申報。案件重要時序如下:

  1. 113/12/11-114/7/10期間獲准居家工作
  2. 114/7/8提出復健科醫師證明,建議休養三個月
  3. 公司於114/7/10後強制要求通勤上班
  4. 公司表示因非出差或公出致災,醫療賠償需經律師評估

貳、法律分析

一、職災補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職業災害應負以下補償責任:

  1. 必需之醫療費用補償
  2. 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 本案雇主不得以非出差或公出為由規避補償責任

二、醫療期間保障

  1.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雇主應補償勞工必需之醫療費用
  2. 依同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職業安全衛生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強制要求傷後通勤可能違反此項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異議,要求依醫囑給予必要療養時間
  • 保存醫療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
  • 記錄公司對醫療補償之相關承諾與表示
  1. 權益主張
  •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要求公司給付必要之醫療費用補償
  • 依醫囑進行必要之療養及復健
  • 如遭受不當對待,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1. 關於醫療補償部分,建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要求雇主履行職災補償責任。

  2. 考量強制通勤可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建議依醫囑進行必要之療養。

  3.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職災補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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