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承諾發獎金但沒留證據,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老板口頭答應發獎金,但無證據該如何維護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主張雇主曾口頭承諾發放獎金,但因缺乏書面或其他證據證明,致無法證明雇主確有承諾發放獎金之事實。

貳、法律分析

一、獎金性質認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等非經常性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給與。

  3. 依勞動契約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年節獎金或特別給與應以「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或習慣上可視為雙方默認者為限」,勞動者始有請求權。

二、舉證責任分析

  1.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 本案因缺乏書面約定或其他證據,應可能難以證明雇主確有承諾發放獎金之事實。

三、法定要求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訂立工作規則,其中應包含「津貼及獎金」等事項,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採取下列行動:

    • 蒐集可能存在的通訊紀錄、電子郵件等間接證據
    • 尋找可能的證人證詞
    • 確認公司是否有相關獎金發放辦法或慣例
  2. 法律途徑:

    • 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3. 未來預防措施:

    • 重要承諾應以書面方式確認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建議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獎金等相關事項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口頭承諾缺乏具體證據,可能難以直接主張獎金給付請求權,建議當事人先透過協商或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處理,並於未來注意相關權益之書面約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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