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視器-整間店有6隻監視器,一支在休息室(因為休息室放有庫存,另外五支在店內,且五支都對準櫃台 感覺監視感很重 因為原本有一支是對門口的 2.監視器-經常性回翻監視器畫面,且傳上公司群組審問,或是在交代指定事項後特別強調老闆在看監視器,藉此‘提醒’員工 3.顧客資料-在顧客沒有同意的前提下 拷貝顧客資料及電話 打電話推銷及預約,甚至連沒有儲值的顧客資料也一同拷貝 以上三點是否有違反個資法? 4.禁休-因有員工離職,導致人力不足,要求剩下在職員工禁休週六週日,如有事必須請假 要自己請事假或特休 ,後續員工反彈告知休假規定更改造成困擾,公司反而硬性規定要自己請特休或事假,且硬性規定並無重新列入工作規範中,只是傳賴告知。且在人力不足的兩個月後才開始徵才,一開始只是一昧的要求員工禁休假日 5.工作規範(員工守則)隨意更改內容,且無與員工討論,自行更改內容且要求員工同意簽名 6.自行扣薪-在工作規範中寫到,若員工遭到客訴,一件客訴會扣工資$500 以上4-6點是否違反勞基法? 7.產品-公司使用的美容產品大部分都沒有台灣進口商,都是大陸直接送過來的 是否有逃漏稅的可能?(要有進口報單才可能是合法的) 第七點是否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本案涉及美容店經營管理之相關爭議,包含: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本案監視器過度設置及使用應已逾越必要範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本案未經顧客同意即蒐集、利用其個人資料,應已違反告知義務。
關於休假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強制禁休週六日應已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工作規範中訂定客訴扣薪條款應已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工作規則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本案未經程序逕自變更工作規範,應已違反該規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未經合法程序進口產品,可能涉及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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