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汽車銷售產業中價差傭金的性質認定問題,以及雇主是否得以設定發放門檻與條件的疑義。
根據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薪資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此定義,價差傭金應屬於與勞工提供勞務有直接對價關係的報酬,應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參考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獎金及其他給與應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發放基準」。據此,雇主應可訂定合理的價差傭金發放條件,但需注意:
考量價差傭金可能涉及工資性質,建議公司在設定相關門檻與條件時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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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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