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詐騙案件被害人,已完成報案程序。檢察署已發出通緝書,顯示犯罪嫌疑人已出境。被害人欲了解是否可請求民事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詐騙行為應構成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
若涉及多人共同詐騙,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加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請求權時效部分,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被害人應於15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即使被告已出境,仍不影響訴訟進行。惟執行判決可能面臨實際困難。
關於詐騙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被害人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被告已出境之情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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