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鞋造成滑倒,導致腳趾傷害造成截肢,我方要如何求廠商啟動產品責任險,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如果要求我方舉證鞋子有暇失,該如何舉證
當事人因穿著安全鞋滑倒,導致腳趾受傷需截肢,擬向安全鞋製造商請求產品責任賠償並啟動產品責任險理賠程序。主要爭點為安全鞋瑕疵之舉證及產品責任險理賠程序。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若能證明製造商有過失,應可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安全鞋製造商應就其產品之安全性負責。
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製造商應就其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負責。本案中安全鞋應具備防滑功能,若有瑕疵應負產品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產品責任及人身傷害賠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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