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美容商家簽訂合約,商家宣稱合約性質為「買產品送服務」,但實際上應認定為繼續性服務契約的爭議案件。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2款規定:「服務:指提供消費者工作或勞務。」美容服務應屬於提供消費者勞務的繼續性服務契約,理由如下: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考量本案美容服務契約具有持續性提供專業美容服務之特性,應認定為繼續性服務契約而非單純的商品買賣契約。建議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張權益,必要時尋求消保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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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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