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車位停車問題,我方是機械車位所有權人,機械車位需維修,但是沒有拿到維修單,於7/9發生機械車位意外,導致下方車輛受損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我方明知機械車位需要維修卻仍繼續使用,應具有過失,致他人財產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攬關係責任 若涉及維修合約關係,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我方可能對維修廠商具有請求權。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責任,建議儘速與受損車主達成和解,並完善機械車位之管理維護制度,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同時建議保留對維修廠商之求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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