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能不能告住戶妨害名譽?提告要件和程序怎麼走?

想詢問 管委會的是否可以提告住戶妨礙名譽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管理委員會是否得對住戶提起妨礙名譽之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故管理委員會應具有提起訴訟之資格。同條第2項並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二、名譽權侵害之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住戶之行為符合下列要件,管委會應得提起侵權訴訟:

  1. 住戶有不法侵害管委會名譽之行為
  2. 該行為造成管委會名譽受損
  3. 情節達到重大程度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建議保存住戶不當言論之具體證據
  • 記錄名譽受損造成之實際影響
  1. 程序建議
  • 應先以存證信函通知住戶停止侵權行為
  • 提起訴訟前應將訴訟要旨告知區分所有權人
  • 可考慮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 其他注意事項
  • 建議先採取協調方式處理
  • 評估訴訟成本及勝訴可能性
  • 注意請求權時效規定

肆、結論

考量管委會依法具有當事人能力,若住戶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195條所定之名譽權侵害,建議:

  1. 先行蒐集完整事證
  2. 採取協調方式處理
  3. 若協調無效,再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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