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生前口頭贈與土地但未完成過戶就過世,會被課徵贈與稅嗎?

我母親在112/6/13前先口頭說要贈兄妹5人一筆土地價值400,203 , 本人在知悉母親意願在6/13去地政申請謄本電腦給號0019***憑證序號BL00007***繳費20元, 期間在地政走流程到了去地方稅務區走完流程繳完印花稅已是6/17 ( 這二年內只有這筆赠與) 而我母親在今年114/7/16往生, 以致這筆贈與被課稅10%, 我想請問, 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這赠與期間是否有爭議的空間?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母親於112年6月13日口頭表示贈與5名子女土地(價值400,203元)
  2. 當事人於112年6月13日開始辦理贈與相關程序
  3. 於112年6月17日完成印花稅繳納程序
  4. 母親於114年7月16日過世
  5. 該筆贈與被課徵10%贈與稅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行為時點認定

  1.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為要式契約,不動產贈與應經登記。
  2. 本案應以完成不動產登記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時點。

二、二年期間之計算

  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人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二年內死亡者,其贈與財產應併入其遺產課徵遺產稅。
  2. 本案從贈與行為完成時(112年6月)至死亡時(114年7月),時間未滿二年。
  3. 因此,該筆贈與財產應可能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 說明贈與行為發生時點
    •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將該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
  2. 準備文件:

    • 地政謄本
    • 印花稅繳納證明
    • 相關行政程序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贈與行為發生至死亡時未滿二年,建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將該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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