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在112/6/13前先口頭說要贈兄妹5人一筆土地價值400,203 , 本人在知悉母親意願在6/13去地政申請謄本電腦給號0019***憑證序號BL00007***繳費20元, 期間在地政走流程到了去地方稅務區走完流程繳完印花稅已是6/17 ( 這二年內只有這筆赠與) 而我母親在今年114/7/16往生, 以致這筆贈與被課稅10%, 我想請問, 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這赠與期間是否有爭議的空間?
建議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準備文件:
考量本案贈與行為發生至死亡時未滿二年,建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將該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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