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在112/6/13前先口頭說要贈兄妹5人一筆土地價值400,203 , 本人在知悉母親意願在6/13去地政申請謄本電腦給號0019***憑證序號BL00007***繳費20元, 期間在地政走流程到了去地方稅務區走完流程繳完印花稅已是6/17 ( 這二年內只有這筆赠與) 而我母親在今年114/6/16往生, 以致這筆贈與被課稅10%, 我想請問, 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這赠與期間是否有爭議的空間?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本案母親口頭表示贈與並已開始辦理相關程序,受贈人亦表示同意,應已構成贈與契約。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本案贈與標的為土地,應屬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需經登記始生效力。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案贈與行為始於112年6月13日,至母親於114年6月16日往生時,期間未逾2年。且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親屬關係,應可主張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考量本案贈與行為發生於母親死亡前2年內,且受贈人為其子女,建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主張該筆贈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建議尋求專業稅務顧問或律師協助,確保行政救濟程序完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