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時母親還在世,但辦到一半才過世,會不會被課遺產稅?

我母親在112/6/13前先口頭說要贈兄妹5人一筆土地價值400,203 , 本人在知悉母親意願在6/13去地政申請謄本電腦給號0019***憑證序號BL00007***繳費20元, 期間在地政走流程到了去地方稅務區走完流程繳完印花稅已是6/17 ( 這二年內只有這筆赠與) 而我母親在今年114/6/16往生, 以致這筆贈與被課稅10%, 我想請問, 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這赠與期間是否有爭議的空間?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母親於112年6月13日口頭表示贈與5名子女一筆土地(價值400,203元)
  2. 當事人於112年6月13日開始辦理贈與相關程序
  3. 於112年6月17日完成印花稅繳納程序
  4. 母親於114年6月16日往生
  5. 該筆贈與被課徵10%贈與稅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本案母親口頭表示贈與並已開始辦理相關程序,受贈人亦表示同意,應已構成贈與契約。

二、不動產贈與之效力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本案贈與標的為土地,應屬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需經登記始生效力。

三、遺產稅課徵之適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案贈與行為始於112年6月13日,至母親於114年6月16日往生時,期間未逾2年。且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親屬關係,應可主張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向稅務機關提出行政救濟:
    • 檢附地政申請謄本、印花稅繳納證明等相關文件
    • 主張本案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
  2. 救濟程序:
    • 於收到贈與稅核定通知書30日內提出復查
    • 如不服復查決定,可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贈與行為發生於母親死亡前2年內,且受贈人為其子女,建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主張該筆贈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建議尋求專業稅務顧問或律師協助,確保行政救濟程序完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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