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給看合約又逼面談解約,消費者權益法怎麼保障我?

根據哪一條法律可以保障消費者隨時有接觸合約的權利?並且在商家一直不願意告知解約流程並且一直要把消費者約到商家去面談可以用哪條法律制止他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消費者遇到商家不願提供合約內容且要求必須到店面談的情形,涉及消費者知情權及合約審閱權之行使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者合約審閱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商家應提供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契約內容。

二、契約條款明示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商家應主動提供契約內容,不得以要求到店面談為由規避此義務。

三、契約書正本取得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消費者應有權取得已簽署之契約正本。

四、不當限制之禁止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商家以要求到店面談方式限制消費者權利,應屬顯失公平。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消費者:
  • 以書面方式要求商家提供契約內容
  • 引用消保法相關規定,主張審閱權
  • 保留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 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1. 如商家持續拒絕:
  • 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投訴
  • 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

肆、結論

關於商家限制消費者契約審閱權及索取契約之行為,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及第13條規定。建議消費者可依法主張權利,必要時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商家若持續違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可能遭受主管機關裁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