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哪一條法律可以保障消費者隨時有接觸合約的權利?並且在商家一直不願意告知解約流程並且一直要把消費者約到商家去面談可以用哪條法律制止他們?
消費者遇到商家不願提供合約內容且要求必須到店面談的情形,涉及消費者知情權及合約審閱權之行使問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商家應提供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契約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商家應主動提供契約內容,不得以要求到店面談為由規避此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消費者應有權取得已簽署之契約正本。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商家以要求到店面談方式限制消費者權利,應屬顯失公平。
關於商家限制消費者契約審閱權及索取契約之行為,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及第13條規定。建議消費者可依法主張權利,必要時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商家若持續違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可能遭受主管機關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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