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寓大廈機械車位設備造成他人車輛損害之賠償責任歸屬問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機械車位應屬共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管理委員會職務包含「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因此,機械車位之維護管理應屬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責。
考量機械車位屬共用部分,且其管理維護係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責,建議由管理委員會先行處理賠償事宜,若能證明係使用者操作不當所致,再向使用者求償。同時建議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於規約中明定相關損害處理機制,以利後續處理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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