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課程沒給審閱期就要求付款,業者這樣主張合約成立合法嗎?

花了8萬購買線上課程 購買完業者無主動告知合約內容及簽署 並主張 購買即代表同意線上課程合約條例及參與或上課代表理解與同意條款 合約內容提到 契約審閱期問 一、本契約之審閱期間為三日,且甲方應完成該審閱期間。 二、甲方倘簽訂本契約,即表示其已完成審閱期間。 這些是否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消費者花費8萬元購買線上課程,業者未主動告知及提供合約內容供簽署,逕自主張「購買即代表同意條款」。合約中雖規定3日審閱期,但又設定「簽訂契約即表示完成審閱期間」之條款。

貳、法律分析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告知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本案業者未事先明示契約條款內容,應有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第一款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本案中「簽訂契約即表示完成審閱期間」之條款,應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推定顯失公平。

三、通訊交易解除權

本案為線上課程之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應享有7日無條件解除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消費者以書面方式向業者主張:

    • 要求業者提供完整契約內容
    • 主張契約條款未經明示,不生效力
    • 行使7日無條件解除權
  2. 如業者拒絕配合,可採取下列救濟途徑:

    •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保存相關交易憑證及通訊紀錄
    • 必要時提起消費爭議調解

肆、結論

考量業者之行為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建議消費者應立即行使通訊交易解除權,並要求業者依法返還已付費用。若業者拒絕履行,則可循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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