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聯3天後補診斷證明,算曠職嗎?可以解雇嗎?

員工於8/19-21日失聯,期間電話以及訊息都未接未回,員工的家人也無法聯係上該員工,員工於8/22日聯係,説明是因爲身體不適,她出示的診斷證明說她的出血三天,然後醫生建議修養一周,請問這診斷證明是有效的可以解釋他8/19-21的曠職嗎?如果算曠職的話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2條解雇該員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員工於8/19-21日(共3日)失聯,期間電話及訊息皆未接聽回覆,家屬亦無法聯繫。
  2. 員工於8/22日始與公司聯繫,提出身體不適之診斷證明,顯示有出血情形且醫生建議修養一週。
  3. 雇主欲確認該診斷證明是否可追溯解釋前述缺勤,以及是否可依法進行解雇。

貳、法律分析

一、請假程序合法性分析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9條第4款規定,「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應予申誡。類推適用於一般勞動關係,員工應事先完成請假程序。本案員工未事先請假且失聯三日,應認定其請假程序不合法。

二、曠職認定分析

參照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第4項第8款規定,僱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累積達六日」屬重大違規情形。本案員工連續三日未到工作崗位且未能聯繫,應可能構成曠職。

三、事後提出診斷證明之效力

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本案員工雖事後提出診斷證明,但因未能及時通知,且完全失聯三日,該診斷證明應難以完全合理化其未請假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釐清員工失聯期間無法聯繫之具體原因
  2. 檢視公司內部請假規則及員工工作規則相關規定
  3. 若決定採取解雇處分,應注意:
    • 須在知悉曠職情形起30日內為之
    • 完整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 製作書面解雇通知,明確說明解雇原因及法律依據

肆、結論

  1. 考量員工未依規定請假且三日失聯之情形可能構成曠職,建議先給予書面警告並要求說明。
  2. 雖然形式上可能符合解雇要件,但建議審慎評估是否給予改善機會,並建立明確的出勤管理制度及請假規則。
  3. 未來應明確要求員工遵守請假程序,如遇緊急情況亦應即時通知主管或人事單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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