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於8/19-21日失聯,期間電話以及訊息都未接未回,員工的家人也無法聯係上該員工,員工於8/22日聯係,説明是因爲身體不適,她出示的診斷證明說她的出血三天,然後醫生建議修養一周,請問這診斷證明是有效的可以解釋他8/19-21的曠職嗎?如果算曠職的話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2條解雇該員工嗎?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9條第4款規定,「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應予申誡。類推適用於一般勞動關係,員工應事先完成請假程序。本案員工未事先請假且失聯三日,應認定其請假程序不合法。
參照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第4項第8款規定,僱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累積達六日」屬重大違規情形。本案員工連續三日未到工作崗位且未能聯繫,應可能構成曠職。
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本案員工雖事後提出診斷證明,但因未能及時通知,且完全失聯三日,該診斷證明應難以完全合理化其未請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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