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存證信函要求解約跟資遣費,公司可以不理會嗎?會構成曠職嗎?

勞工寄發存證信函,主張公司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於存證信函中宣告即日起與公司解除勞動契約,請公司於三日內支付資遣費與提供非自願離職書 請問: 1.存證信函中並未明確指出勞動契約終止日,公司是否可以不與理會,而同仁如連續三日未經通知曠職,公司是否可以依據勞基法開除同仁 2.同仁寄發存證信函請公司於三日內支付資遣費,是否可不於理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勞工透過存證信函主張公司違反勞基法,並宣告即日起解除勞動契約,要求公司於三日內支付資遣費與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司欲了解:

  1. 對於未明確指出終止日的存證信函是否可不理會,以及是否可依曠職規定解僱勞工
  2. 對於三日內支付資遣費的要求是否可不理會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勞動契約終止效力

  1. 勞工主張即日起終止勞動契約,應屬明確之意思表示,不能認定為未載明終止日。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如遇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3. 公司不應以勞工提出終止契約後未到職為由認定其曠職:

    • 若勞工主張之違法事實成立,則其終止契約應為合法
    • 勞動關係已消滅,不存在曠職之法律基礎

二、關於資遣費給付期限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2. 勞工要求三日內給付之期限雖較法定期限短,但:

    • 公司仍應依法於30日法定期限內完成給付
    • 不得完全不理會資遣費給付請求
    • 建議以書面方式告知勞工預計給付時間

參、處理建議

  1. 對於終止契約通知:

    • 應正式回覆存證信函
    • 確認勞工主張違反法令之具體事實
    • 如有爭議應保留相關證據
  2. 關於資遣費給付:

    • 應於法定30日期限內處理
    • 建議以書面方式告知勞工預計給付時間
    • 如對資遣費計算有爭議,應儘速與勞工協商

肆、結論

  1. 考量勞工已明確表達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建議公司不宜以曠職為由處理,應依法處理勞工之終止契約請求。

  2. 關於資遣費給付,建議公司應於法定30日期限內完成給付,並以書面方式回覆勞工,以避免後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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