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簽承攬約還有競業條款,沒勞健保這樣合法嗎?

你好,想請問公司入職需簽 承攬契約,無底薪/勞健保自費/但有競業禁止條款內容如下: 第六條:競業禁止與補償 • 契約終止後 1 年 內,不得於新北市或其他地區從事同類業務。 • 委託人應於競業禁止期間內,按月支付承攬人補償金新台幣 5,000 元 整。 • 違者應支付違約金新台幣 10 萬元整,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問這是有效的條款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公司要求簽訂承攬契約,無底薪且需自行負擔勞健保
  • 契約包含競業禁止條款:
    1. 期間:契約終止後1年
    2. 地域:新北市及其他地區
    3. 補償:每月5,000元
    4. 違約金:1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性質認定

  1. 本案雖形式上為承攬契約,但應實質認定是否為規避勞動法令之情形
  2.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2條,承攬契約應指「承攬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之管渠及有關設備裝修工程業務」等具體工程或特定完成工作

二、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評估

  1. 地域範圍限制
  • 「新北市或其他地區」之限制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
  • 應可能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原則
  1. 補償金額合理性
  • 每月5,000元補償金額可能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
  • 與限制就業自由之程度相較,補償金額顯然不相當
  1. 違約金部分
  • 10萬元違約金是否合理,應視實際損害評估
  • 若屬懲罰性違約金,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酌減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確認工作型態:
  • 若具從屬性及指揮監督關係,應主張為勞動契約關係
  • 要求依法投保勞健保
  1. 針對競業禁止條款:
  • 建議與公司協商修改限制範圍
  • 提高補償金額至合理水準
  • 明確界定競業禁止之業務範圍
  1. 如公司不願修改:
  • 可主張該競業禁止條款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 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競業禁止條款可能涉及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原則,建議:

  1. 優先與公司協商修改條款內容
  2. 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主張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3. 建議保留相關文件,以備日後舉證所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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