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規定勞工加班後的補休必須在一個月內使用完畢的合法性問題。
依據勞動部函釋(勞動條2字第1030132525號),補休制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包含補休標準及期限等事項。
補休相關規定不屬於勞動基準法強制規範事項,但仍應符合勞動法令基本精神。
雇主單方面限制一個月內使用完畢的規定,應有下列疑慮:
參考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該規定並未限制補休期限,顯示補休權益應給予合理彈性。
雇主對於加班事實,應負有給付加班費的法定義務。
補休制度應為勞工的選擇權,不得由雇主強制規定。
應與勞工進行協商,共同訂定合理補休期限。
建議採取較為彈性的補休規定:
可向雇主提出異議,要求進行協商。
保留相關證據,包括:
考量雇主單方面限制補休期限可能涉及違反勞動法令精神,建議:
雇主應與勞工重新協商合理的補休期限。
補休制度應保持適度彈性,避免損及勞工權益。
若無法於期限內使用補休,應轉換為加班費給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08-21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