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聯3天後補診斷證明,可以當作請假證明抵銷曠職嗎?

員工於8/19-21日失聯,期間電話以及訊息都未接未回,員工的家人也無法聯係上該員工,員工於8/22日聯係,説明是因爲身體不適,她出示的診斷證明說她的出血三天,然後醫生建議修養一周,請問這診斷證明是有效的可以解釋他8/19-21的曠職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員工於8/19-21日期間失聯,無法與公司及家人取得聯繫。8/22日始與公司聯繫,提出因身體不適就醫的診斷證明,證明顯示有出血情形且醫生建議修養一週。需確認該診斷證明是否可追溯解釋8/19-21日的缺勤狀況。

貳、法律分析

一、請假程序合法性分析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本案員工應:

  1. 於事前提出請假申請
  2. 若遇急病無法事前請假,應委託他人代為請假
  3.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二、病假權利分析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未住院之情形,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本案員工應:

  1. 確認是否符合普通傷病假要件
  2. 檢視剩餘病假額度

參、處理建議

一、對於曠職認定

  1. 本案員工未能於事前或緊急狀況時委託他人請假,應可能構成曠職
  2. 診斷證明雖可證明身體不適事實,但不應具有完全的追溯效力

二、建議處理方式

  1. 要求員工說明:
    • 未能及時通知公司之原因
    • 無法聯繫期間之具體情況
  2. 檢視診斷證明:
    • 就醫時間
    • 診斷內容
    • 建議休養期間

三、預防措施

  1. 建立明確請假程序
  2. 制定緊急聯絡制度
  3. 要求員工提供緊急聯絡人資訊

肆、結論

考量員工未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且期間完全失聯之情形,建議:

  1. 8/19-21日期間應認定為曠職
  2. 後續休養期間若符合規定,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辦理病假
  3. 提醒員工日後應確實遵守請假規定,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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