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請事假被拒,還有年假沒休完,公司可以這樣嗎?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離職方面的問題! 我和公司提9/5離職,但我8/29開始請事假到9/5都不會進公司。 主要是因為9/2會有年假七天。 結果公司說我不能這樣請(假一個月前就過核了,且未達一年14天事假,目前加上去只請8天) 請問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預計於9/5離職,並於8/29至9/5期間請事假。其中包含已核准之年假七天。公司不同意當事人的請假申請,儘管:

  1. 請假已於一個月前獲得核准
  2. 當事人累計事假8天,未超過法定上限14天
  3. 當事人具有特別休假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事假權利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本案當事人累計事假8天,應未違反法定上限規定。

二、特別休假權利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達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三、特休假工資結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當事人於離職前申請特休假,應屬合法行使權利。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向公司說明:
  • 事假申請未超過法定上限
  • 特休假為法定權利且已獲核准
  • 保留書面請假核准紀錄
  1. 如公司仍不同意:
  • 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要求依法結算未休特休假工資
  • 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離職前請假事宜,考量:

  1. 事假申請應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
  2. 特休假之安排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執行
  3. 雇主應依法結算未休特休假工資

建議當事人先與雇主進行溝通協調,如無法達成共識,可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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