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員工離職前於網路上發文指控公司: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若公司未落實上述義務,應可能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依同法第38-1條第2項,可能遭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若員工發文內容有虛偽不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公司應可對該員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公司應檢視是否已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建立完整性騷擾防治措施:
立即檢視公司性騷擾防治制度:
證據保全:
法律行動評估:
關於性騷擾防治措施,建議立即檢視並完善相關制度,以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
考量網路發文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建議保全證據並評估提起訴訟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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