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不回應休假申請還被迫加班,這樣合法嗎?

8/30當天我非自願被安排加班 我提出想休假之需求 並告知主管若訂位允許想休假 但我的主管不回應我 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於8/30被安排加班,事前已向主管提出休假需求並表明有訂位計畫,但主管未予回應。

貳、法律分析

一、加班安排之合法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延長工作時間。本案中,雇主非自願安排加班,應確認是否符合前述法定程序。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二、休假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主管不回應休假申請,可能已違反此規定。

三、加班費計算

若確實需要加班,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以書面方式(如電子郵件)再次向主管提出休假申請
  • 詳細記錄申請過程及主管回應情況
  • 保留訂位相關證明文件
  1. 若問題持續:
  • 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反映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必要時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肆、結論

考量本案主管不當限制勞工休假權利,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建議勞工應以書面方式重新提出申請,並保存相關證據。若主管持續不予回應,可循公司內部申訴管道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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