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擅自安排特休假、加班,勞工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如休假日期 加班未經勞工本人允許是可以的嗎? 年假特休 主管自行作主是可以的嗎? 如勞工告知需休假需求 主管是可以視而不見或拒絕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以下爭議事項:

  1. 休假日加班是否需經勞工同意
  2. 年假特休是否可由主管逕行決定
  3. 勞工提出休假需求遭主管拒絕之適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休假日加班須經勞工同意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由此可知,雇主應徵得勞工同意始得要求休假日工作。

二、年假特休應由勞工排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主管不應逕自決定勞工特休時間,應尊重勞工之排定權利。

三、休假申請之處理原則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2. 雇主應建立合理休假制度,不應無故拒絕勞工之休假申請。
  3. 如有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應與勞工協商調整,不得逕行否決。

參、處理建議

  1. 對勞工建議:
  • 應保留主管違法安排休假或加班之相關證據
  • 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查閱公司工作規則中關於請假規定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1. 對雇主建議:
  • 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尊重勞工特休排定權
  • 如有調整需求,應與勞工協商而非單方決定
  • 建立符合法規之休假制度

肆、結論

  1. 關於休假日加班,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
  2. 考量特別休假係由勞工排定之權利,建議雇主不得逕自決定或拒絕。
  3. 雇主如有調整休假需求,應與勞工協商,不得恣意拒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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