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休假日期 加班未經勞工本人允許是可以的嗎? 年假特休 主管自行作主是可以的嗎? 如勞工告知需休假需求 主管是可以視而不見或拒絕的嗎?
本案涉及以下爭議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由此可知,雇主應徵得勞工同意始得要求休假日工作。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主管不應逕自決定勞工特休時間,應尊重勞工之排定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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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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