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房東出租房屋時,對於房屋附近存在厭惡性設施(如垃圾場、殯儀館等)是否負有主動告知義務的問題。
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當事人一方為預備或商議訂立契約,就重要事項為對方說明或表示,經信賴而有所遺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房東應就房屋周邊重要環境狀況負有告知義務。
若房東故意隱瞞厭惡設施之存在:
若房東屬企業經營者身分:
考量房屋附近厭惡設施之存在可能影響承租人之居住品質及使用價值,房東應負有告知義務。建議雙方於簽約前充分溝通並保留相關證據,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若發生爭議,承租人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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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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