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養子女應負有孝順養父母之義務。
合意終止 依民法第108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得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並應以書面為之。惟本案養子女僅13歲,為未成年人,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裁定終止 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得以下列事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本案養子女的暴力行為應可能構成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1款「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或第4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情形。
惟依民法第1081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法院將綜合考量:
考量養子女有暴力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081條第1項所定終止收養事由,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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