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販售一台機器設備給客人,因為機台的某些功能無法達到合約上的要求,所以客人要求退機索賠,但因為機台已交付將近一年,而且我司也投入大量的人力在改善中,但客戶拒絕讓我們再進場做改善,我司是否可以拒絕退機?
本案為機器設備買賣糾紛,涉及以下重點: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本案機器設備未達合約要求,應構成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賣方應有合理機會進行改善。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客戶拒絕廠商進場改善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考量本案機器設備雖有瑕疵,但基於以下理由,建議可有條件拒絕退機:
建議先以協商方式處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訴訟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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